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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漁業智庫 > 政令法規 > 台灣

大陸船員管理法規目錄


資料來源:漁業署  所屬地區:台灣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貳、國家安全法

參、漁業法

肆、漁業法施行細則

伍、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

陸、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柒、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管理制度說帖| | 附件|
禁止未滿10噸漁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說帖| | 附件|
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應遵守之管理規範說帖| | 附件|

捌、相關行政規則

(一)大陸船員一般管理類
1、大陸船員僱用報備與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及識別證核發作業要點
2載有大陸船員漁船進出漁港報驗檢查程序 | 第五點大陸船員建立指紋資料實施方式
3、僱用大陸船員清查作業流程帖 | |附件|
4特定漁業漁船於核准兼營娛樂漁業期間,不得受理漁業人申請僱用大陸船員;特定漁業漁船於僱用大陸船員期間暫不受理漁業人申請兼營娛樂漁業相關規定
510噸以下之特定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申請僱用大陸船員
6查獲我國漁船船主未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載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之違規樣態及處理原則| | 附件|
7、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違規態樣裁罰基準
8、漁船筏違規載運非所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裁罰基準
9查獲我國漁船船主未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載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之違規樣態所需事證及具體內容 || 附件| 附件(告發單)|
10、二十噸以上特定漁業漁船出海船員最低員額之本國籍普通船員部分,得以依規定引進之外籍船員或大陸船員替代
11、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對外漁業合作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大陸船員應行注意事項
12、漁船違規於海上安置外來船員裁罰基準
13、直轄市、縣()政府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核處自大陸船員脫逃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受理該船船主處分作成後執行完畢前辦理漁業執照過戶,新船主應承受是項處分

(二)大陸船員岸置處所管理類
1、農委會興建之基隆八斗子、新竹及台中梧棲等三處漁港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分別受託基隆、新竹及台中等三區漁會經營管理
2、大陸船員岸置處所經營人聘僱保全業或專責管理人員資格及配置人數規定
3、大陸船員暫置岸置處所或漁港暫置區域外出就醫管理注意事項
4、岸置處所經營人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5、公告正濱漁港為得供設籍該港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港停泊,作為將所僱大陸船員陸運至八斗子漁港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之特殊漁港
6、公告正濱漁港八尺門安檢所前得供設籍該港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港停泊
7、大陸船員外出就醫之醫療機構,僅限於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開業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療院所
8、大陸船員外出就醫須由漁船船主親自申請帶出就醫或以書面委託船長代為申請領出就醫,倘船主及船長確因故無法將大陸船員申請領出就醫時,同意得由船主以書面委託該船其他本國籍船員代為申領就醫

(三)劃設大陸船員暫置碼頭區管理類
1、劃設安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與水域處理原則
2、公告劃設宜蘭縣烏石漁港等四漁港之碼頭區、水域,供暫置漁船或原漁船停泊安置大陸船員
3、廢止屏東縣東港鹽埔漁港劃設供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暫置漁船)或原漁船停泊以安置大陸船員之碼頭區、水域

(四)大陸船員暫置漁船管理類
1、漁船改造供暫置大陸船員注意事項
2、大陸船員暫置漁船檢查及設備規範
3、指定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為暫置大陸船員漁船之驗船機構

玖、相關函釋及規範
1、縣(市)政府接獲海巡機關移送因船主疏於管理或其他或其他可歸責於己事由,應將該脫逃大陸船員相關資料及照片提供司法警察及海巡機關
2 縣(市)政府督導受託經營管理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漁會,應加強岸置處所周遭環境整潔,並宣導大陸船員做好個人衛生習慣
3、所僱大陸船員隨船進港暫置,不得從事工作
4、大陸船員人員脫逃或緝獲資料應建置於漁業署網站
5、僱用大陸船員隨船進入境內水域應直接駛往岸置處所或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漁港進港安置,切勿將大陸船員暫置於海上之其他漁船或作為安置其他漁船所僱之大陸船員
6、查驗大陸船員進出港時,應核對其識別證與身分證、護照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7、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隨船進港原船安置於劃定暫置碼頭區時,應依規定指派本國籍人員負責大陸船員管理事宜
8、漁船船主以所有漁船僱用大陸船員時,應先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將大陸船員基本資料送請漁會登記,並經縣(市)政府核准進入境內水域後,始得將所僱大陸船員接駁上船並進入境內水域
9、大陸船員進駐岸置處所時,應嚴格禁止攜入酒類、器械或工具等危險物品
10、海巡安檢單位查獲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未直接駛往設有岸置處所或暫置碼頭區之漁港,而違規錨泊於海上者,應對違規事件予以蒐證,並查告相關事項
11、請縣(市)政府將所轄漁船船主合法僱用大陸船員名冊按月提供當地岸巡總(大)隊,以配合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執行大陸船員清查及核對作業
12、臺灣地區人民以自有漁船依規定僱用大陸船員後,將該船員換至自有漁筏、舢舨上從事漁業,是否構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之規定
13、有關大陸船員在岸置處所內協助補網、卸魚等行為,乃屬「工作」範疇,核與現行規定不符
14、僱用大陸船員之漁船船主,於漁船出海作業時,應將所僱全數搭載出港,無正當理由不得任其滯留港內
15、於接獲大陸船員脫逃通報後,應即註銷其進入境內水域許可並收回所核發之識別證,同時在大陸船員管理資訊系統註記「不得再受僱於我漁船」
16、漁港安檢單位於漁船出港時如發現所僱大陸船員未隨船出海,應進一步查明該等大陸船員動態
17、於受理漁業人辦理漁業執照註銷時,先查明是否僱有大陸船員,如有僱用,應限期要求漁業人先將大陸船員解僱送返完成離船登記或合法轉僱
18、劃設安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與水域處理原則問題說明
19、專供受託接駁大陸船員之特定漁業漁船檢查規範事宜會議紀錄
20、發生大陸船員脫逃案件時,應查明岸置處所經營人及管理人、漁船船主是否有故意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入境或有雇主留用大陸船員從事工作之情形
21、為避免漁船船員感染H5N1禽流感病毒,以維護國內防疫安全,應向轄內漁船船員加強宣導
22、船主所僱大陸船員脫逃,其所有漁船是否可辦理過戶及變更船
23、已劃設有暫置碼頭區之漁港,暫置碼頭離住家之最近直線距離未達100公尺者,可改以村(里)長開具之同意證明替代村(里)民大會同意之條件
24、受理漁船船主申請僱用之大陸船員隨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及識別證,應依大陸船員之身分證或護照辦理
25、遠洋漁船於境外僱用之大陸船員,依規定申請進入境內水域後,倘再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及參加對外漁業合作者,該等大陸船員出港時得免辦識別證,以當地直轄市或縣()政府核發之大陸船員出港名冊替代
26、涉及刑事犯罪之大陸船員應解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所屬之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暫時收容,不宜逕行諭知責付予移送機關
27、法務部檢送「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管理制度說帖」予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28、法務部檢送「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應遵守之管理規範說帖」予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29、法務部重申偵辦涉及刑案之大陸船員,於偵辦期間,如認有收容或責付必要,應將大陸船員送大陸地區人民處理中心暫時收容
30、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在境內水域從事漁事工作,已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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