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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部分獎勵辦法簡介


資料來源:農政與農情第107期   所屬地區:台灣

農業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部分獎勵辦法簡介


壹.前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投資,訂有股東投資抵減或公司5年免稅之租稅優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鑒於現階段有必要積極獎勵農企業從事高投資及高科技之農業投資,以促進農業升級,因應經貿自由化之發展,爰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就農業部分擬訂「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送由經建會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審議後報請行政院定之。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0年2月20日發布,並溯自89年1月1日施行。



貳.條文重點說明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全文計10條,條文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要件為: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為:

1.應用無菌播種、組織或細胞培養、體細胞融合、基因工程等生物技術,培育、繁殖生產之植物種苗。
2.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種畜禽、畜禽種源。
3.應用遺傳工程技術選育、繁殖生產之水產種苗。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溫室設施、畜禽舍、水產種苗生產房舍購置金額合計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

二.明定公司申請適用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獎勵,新投資創立者應於公司設立執照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於增資變更核准之公司執照核發之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本辦法發布日起6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書、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植物種苗登記證及溫室建築執照影本,或畜牧場登記證及種畜禽、種源登記審定書,或登記項目為繁殖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向農委會申請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三.明定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應於核定之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及其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應檢具之文件及程序。

四.明定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未能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產品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農委會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4年。

五.明定公司於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間,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受理核發完成證明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六.明定本辦法如於施行期間內其適用範圍有刪除或修正時,公司仍得自刪除或修正生效之當日起6個月內,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適用本辦法。

七.明定經認定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其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轉讓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該轉讓事業及受讓事業,得繼續享受免稅之條件。

八.明定公司選擇股東投資抵減之優惠者,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資金,以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參.結語

  在經貿自由化趨勢下,如何促進農業升級,發展科技農業,提昇農業競爭力,為當前因應國際競爭之重要課題。此次列入獎勵範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農業產業均為高投資及高技術性之生物科技產業,為我國近年新興之項目,其發展潛力甚大;獎勵辦法發布施行後,將可誘導民間投資經營農企業,以加速農業之升級。
〈摘錄自農政與農情第1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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