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保育沿近海漁業資源及減少因捕撈鱙魚混獲其他經濟魚種之幼魚,訂定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止為鱙禁漁期,禁漁期間禁止漁船筏捕撈鱙魚。為加強禁漁期宣導及取締工作,本署除請新聞媒體及透過漁業廣播電台、漁業通訊電台等加強宣導及播報外,並請海巡署、本署「漁建貳號」巡護船及縣市政府共同嚴格取締於禁漁期違規作業之漁船筏,違規者將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累犯者將加重處罰。禁漁期間各生產地魚市場應配合停止鱙魚貨交易。
本署為養護及管理台灣地區鱙漁業資源,目前已輔導宜蘭、屏東、高雄等縣政府訂定並公告各該縣「鱙漁業管理規範」,其中有關禁漁區、禁漁期及相關限制如下:
(一)離岸500公尺內海域為鱙漁業之禁漁區。
(二)每年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為鱙漁業之禁漁期。
(三)禁漁區內或禁漁期間,所有漁船筏禁止捕撈鱙魚,違法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核處。
為使漁業資源能合理永續利用,除加強投放人工魚礁,以改造漁場及放流魚蝦貝介種苗以培育漁業資源外,漁業署籲請全民共同進行資源保育工作,使子孫後代能永續使用海洋漁業資源。
〈摘錄自漁業推廣第1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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