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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衛生部發佈《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資料來源:張景岳中醫藥研究中心   所屬地區:中國大陸

  中國衛生部2004年12月9日發佈了《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對衛生行政許可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聽證、變更與延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辦法》強調,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對衛生行政許可行爲和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全面監督。對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衛生行政許可,擅自從事衛生行政許可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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