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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與台經院共同辦理漁會組織功能再造研討會(5/27)

資料來源:漁業署 所屬地區:台灣
活動日期 05/27/2005至05/27/2005
漁會為漁民之基層組織,多年來扮演著政府與漁民溝通之橋樑,對於我國漁業之發展,功不可沒,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自由化之後,漁業產業面臨相當大的衝擊,漁會業務經營亦面臨轉型之壓力,漁會有必要檢視其組織之定位。基此,漁業署訂於本(5)月27日在農委會辦理漁會組織功能再造研討會,以協助漁會提升其服務之功能。
漁業署表示,服務漁民,謀漁民權益,維繫漁業之永續發展為漁會宗旨之所在,漁會法第4條賦予漁會19項任務,使漁會成為具經濟性、教育性、社會性及政治性等多種功能的漁民組織,隨著國際間、兩岸間漁業環境的改變及國內經濟環境的衝擊,在在均考驗漁會組織應變之能力,進而影響漁會組織功能之發揮。為檢視過去採行措施之良窳,特與台灣經濟研究院合辦一系列研討會,邀集產業界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共同研商,尋求產業定位與共識,以供擬定政策參考。漁會組織功能再造之探討為第三場,本次研討會討論主題有:
- 如何提昇漁會自立自主經營能力
- 在會務管理方面,如何加強會員資格之審查。
- 在企業創新發展方面,如何加強漁會新事業之開拓。
- 在經營人才培育方面,如何加強漁會進用專業經理人及人員之訓練。
- 2.如何強化漁會功能
- 在漁業永續經營發展方面,漁會如何建立自主性管理機制來管理漁業。
- 在漁民福利與漁業推廣服務方面,漁會應如何保障漁民權益。
- 在漁業文化傳承及漁村社區發展方面,漁會應如何主導推動。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漁會擁有豐富的人力資源,法規上亦提供漁會得據以組織公司,以協助其拓展業務,漁會在服務漁民上具有極大之優勢,惟在提升業務經營績效之餘,仍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融入漁村社會中,才能真正照顧漁民,為漁民謀取最大利益。
聯絡人:漁政組組長 江英智
電 話:(02)3343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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