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表示,為落實取締工作,該署除已督導各縣市政府成立「防杜漁船優惠用油流用查緝行動小組」,加強漁港區、海上及河口之查緝外,並邀巡防、警政等機關成立中央督導小組,督導縣市政府不定期擴大執行查緝。另針對高雄、屏東地區,更邀當地檢調單位共同執行「加強聯合取締漁船優惠用油流用行動」專案計畫,統計本(2005)年度至10月中旬為止,該署已督導執行專案查緝行動20次,接受民眾檢舉案計2件,取締違規漁船筏102艘、查扣無籍儲油船舶26艘、油罐車92輛次、地下油行46處,沒入漁船用油997公秉。在各相關單位共同配合下,本(2005)年上半年台灣地區甲種漁船油之總發油量75萬6千餘公秉,已較2004年同期之總發油量86萬7千餘公秉減少近11萬餘公秉,顯見其執行成效,該署將會同相關權責單位持續加強執行取締。
漁業署指出,為有效防杜漁業用油被流用,並加強漁業用油管理,已於本(2005)年2月4日發布「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針對涉案違規之漁船船主及船員,從重核予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處分,並取消補助油槽,停止申購優惠用油,以及追繳其違規之補貼款、免稅款,同時對違規漁船強制加裝船位回報器。另業於5月5日訂頒「獎勵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案件實施要點」,民眾可透過0800-082-594免付費檢舉電話,或以海巡署海巡服務專線118檢舉非法流用漁業動力用油案件,凡經檢舉成案者最高核發5萬元之獎勵金,以鼓勵民眾共同監督,俾有效防杜不法行為。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針對目前漁船以「出海時數」作為申購用油核配基準所衍生流用弊端,該署已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研究,改以漁船全球船位資訊(GPS)整合主、副機馬力及轉數等完整之漁船「航跡」資料,作為未來漁船補充油量之核配基準。另針對漁筏證照及配油手冊核發等管理工作,該署將督導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清查,落實船照管理合一,以避免不法人士藉此流用漁船油。
最後,漁業署特別強調,該署對流用漁船油之漁船船主及船員,將予從重處罰之決心,並呼籲漁民朋友應體會政府照顧漁業之德政,務必遵守相關核配規定,切勿貪圖近利而觸法,同時鼓勵社會大眾共同踴躍檢舉不法,以達全面遏止漁船油非法流用。
承辦人:漁政組漁業巡護科科長 施俊毅
電話:02-33436183,093967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