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指出,由於海洋資源為一公共財,必須根據科學調查研究進行有次序之管理,才能為人類永續利用,台灣為國際社會之一員,漁業產業規模龐大,在今年及明年將實施2階段減少120艘大型延繩釣漁船,大幅減少台灣鮪魚延繩釣之漁獲能力;台灣方面認為有嚴重危及海洋漁業資源之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行為均不被容許,且已加強與國際共同打擊。
漁業署表示,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在1999年通過的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之國際行動計畫(IPOA-IUU),要求各船旗國、沿岸國、港口國及市場國均需採取措施共同打擊IUU漁業活動。以船旗國之立場,我國對於懸掛我國旗之漁船,依據漁業法加以管理,採行漁獲配額、漁船監控、收繳漁獲報告、漁獲能力總量管制等等符合國際要求之管理措施;在沿岸國之立場,不許可外國籍漁船非法進入我國水域作業;就港口國之立場,對於所有進入我國港口之漁船,限制須為國際組織登錄之合法漁船名單;對於市場國之立場,配合國際組織通過之相關決議,採取漁獲統計貿易證明文件措施,限制被貿易制裁國家之漁獲物或無貿易文件之漁獲物進入我國。
除此之外,我國在2002年針對在我國建造24公尺以上漁船進行出口管制,今(2005)年6月進一步針對在台灣建造外國籍之所有延繩釣及圍網漁船,必須事先汰換現有國際登錄之同種類同噸級漁船,否則不予同意出口,以杜絕我國建造漁船輸出從事IUU漁業活動或造成全球漁獲能力之遽增。另一方面,在2000年通知各金融行庫,國際上打壓IUU漁船之趨勢與情況,並要求對於我國人經營權宜國籍漁船之貸款應審慎核貸。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我國在國際組織-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的鼓勵下,從1999年與日本合作消除當時被國際列名為IUU漁船計畫,進行了一連串因應措施,最後消除161艘該等漁船,包括由我國開放管道讓我國人經營,原在我國建造輸出之48艘漁船轉為我國籍納入管理;由台日共同出資,收購解體44艘原日本輸出之中古漁船,另輔導69艘漁船在國際認同前提下,設籍在萬納度及塞席爾納入管理,此項計畫成果在2003年ICCAT年會獲得認可。
漁業署最後表示,部分我國人在境外投資經營權宜國籍漁船,其捕魚、銷售等所有活動均在我國境外,因此杜絕IUU活動有賴國際合作,國際上所採取的措施已日趨嚴苛,有些國家建議聯合國通過決議,取消漁船權宜國籍制度,我國將全力支持。目前仍有部分人士仍竭盡所能要在國內造漁船輸出成為以權宜國籍(FOC)漁船形式經營牟利,漁業署呼籲國人勿再投資經營FOC漁船甚至從事IUU活動,政府將積極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IUU漁業行為,屆時投資者將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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